摘要:蒲建安张庆水 “互联网视频作品应守住法律和道德这两条底线,要‘善搞’不要‘恶搞’。”8月22日,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歌手孙国庆在参加法制日报网站与中国普法网联合举办的“明星与律师对话网络恶搞”在线访谈中这样呼吁。 孙国庆说,对经典的革命传统剧目、影片,包括一些英雄人物“恶搞”,我是不赞同的。我们应该尊重英雄的鲜血和他们用生命换来的那段历史,呵护我们的民族精神。在道德和舆论层面,媒体应该起到正确......
摘要: 立法本应该建立在相关调研基础上,本着善良、公正心态,立良法,树方圆,然而在网络经济监管过程中,各大部委却似乎都在走向规则制定的反面…… 网络游戏火了,随后文化部、信息产业部、版权局三方展开权力角逐,争相监管;版权交易初具规模,法定的集体管理组织还未动手,文化部就越位插手制定“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企图分一杯利益之羹;宽带的普及,网络电视刚露头角,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就相互掐架不断;这......
汤啸天:法律应当规制互联网视频传播汤啸天 【程序编程相关:
2007年 视频搜索引擎决战年】 【推荐阅读:
美国:反思网络视频“恶搞”】 ●时下,“网上恶搞”似乎盛行,争议也颇多.纯粹自娱自乐的恶搞因不涉及他人或公共利益,法律不会干预;法律干预的是用于传播的恶搞,视频形态的网上恶搞因为影响面大而备受关注.如果有人将他人自娱自乐的恶搞作品置于网络传播状态,其应当对网络传播行为负责. 【扩展信息:
全面利好 视频点播市场数年后将增长10倍】 ●技术进步突飞猛进,法律的规制应当如期而至.新兴技术的运用已经使个人博客.手机短信.视频短片等成为实现言论自由的工具,对于具有媒体某些类似功能的“类媒体”进行法制化管理,亦属当务之急. ●精神产品的生产与物质产品的生产相比,个体化.多样化的色彩更为浓厚,产品质量的控制更为重要.承担精神产品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更应守土有责. 时下,“网上恶搞”似乎盛行,争议也颇多. 所谓“网上恶搞”,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借别人的原材料加入自己的创意组装成品,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的行为. 我并不反对把“恶搞”视为中性词,但必须指出即便是善意的网上恶搞也要负责任.恶搞可以分为平面与立体.静态与动态.单一与连续.文字与音画等多种形态.纯粹自娱自乐的恶搞因不涉及他人或公共利益,法律不会干预;法律干预的是用于传播的恶搞,视频形态的网上恶搞因为影响面大而备受关注.如果有人将他人自娱自乐的恶搞作品置于网络传播状态,其应当对网络传播行为负责. 恶搞行为的实质是“借别人的原材料加入自己的创意组装成品”,一旦上传至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联网服务器或计算机中的交互式传播状态,则必须受版权法的管束.第一,“借别人的原材料”,应当事先得到权利人的许可;第二,对“别人的原材料”,必须严格遵守版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第三,“加入自己的创意组装成品”,不得歪曲版权作品的原意.根据«斯蒂芬刑法汇编»的观点,“用以评判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亵渎的测试标准是,发表相关观点的方式而非相关观点自身的性质....
下一页 摘要: 据媒体报道,国家广电总局正在制定规范网上视频传播的有关条例,新条例将有可能要求通过互联网传播视频作品的个人领取许可证。这两天接到很多媒体的电话,询问我对这件事的看法。我的回答很简单:新条例我还没看到,没“看”到的事你让我怎么有“看法”? 因此,下面写的完全不能算“看法”,只能算“猜想”。 我猜想,广电总局是否“应该”对通过网络传播的视频作品行使管辖权不是一个适合我们讨论的话题。因此,......